明清时期的医事制度
发布时间:2024-12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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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时期的医事制度
我国古代医学在行政管理、教育体系、学科划分与晋升考核等方面构建了相应的组织架构与政策体系。自周朝起,医事制度逐步成型,历经唐宋两代不断完善。然而,至清代,医事制度基本沿袭旧制,未发生重大变革,其职能主要服务于宫廷和上层统治阶层,民间医药管理则长期缺乏系统性。
明代时期,太医院位列正三品,设有院使与院判,下辖御医及吏目。生药库与惠民药局亦各设大使与副使。永乐十九年(1421年),迁都北京后,南京依旧保留太医院、生药库及惠民药局,但员额有所缩减。太医院职责包括:一、为皇宫大臣及外国使者提供医疗服务;二、负责医生的晋升与选拔;三、培养太医子弟;四、采购药物。
药物管理机构:①御药房,内府直属,创设于洪武六年(1373年),嘉靖十五年(1536年)易名为圣济殿,并设立御药库,实行御医轮值制度。主要职能包括药材鉴定、制剂检验及各地贡药验收与保管。②惠民药局沿袭旧制,始于洪武三年,虽地方亦设,专治贫病士兵与平民,却因管理不善、经费短缺,导致多所存实亡。
清代太医院设有院使、左右院判,负责医政与医疗事务,下辖御医、吏目、医士、医员等,负责医疗工作;另有医生、切造生等,专司药剂加工。历代员额有所增减。太医们按专科分班侍诊。此外,他们还受命为王公大臣、外国使者、驸马、军营、监狱、考场提供医疗服务,并负责药材鉴定。太医院官员的升迁与退休亦遵循严格规定。
顺治十年(1653年),设立御药房,隶属于太医院,负责药物采购、储存及调配。内府设立东西御药房,西药房由院使、院判及御医、吏目轮值管理,而东药房则由御医、吏目及医士负责轮值。清代未设惠民药局,却设有地方官办抚恤机构,如育婴堂、普济堂、养济院等。清末,受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影响,政府体制革新,民政部增设卫生司,郎中为最高职位,员外郎次之,下设主事、小京官、医官等职务。
· 清代医事考核
清代,太医院学子多由医官后裔保送,三年学业完成后,由堂官命题考核,合格者经礼部复核,得为医士。落选者继续深造,可再考。学满一年,三次季考成绩名列前茅者,遇太医院缺额,可由礼部推荐。规定每届寅、申年,太医院与礼部共同考核吏目以下各员生,成绩优异者依次递补,三等者原地不动,四等者停考一年,不达标者革职回教习厅,下届可再考。民间医者需修习《内经》、《本草纲目》、《伤寒论》,精通医理者,由巡抚呈报,获证后可赴太医院考试,成绩优异者授予吏目或医士。年迈不能赴京者,留省教授待考。清末,西方医学传入,留学生考试中设医学科目,及格者被誉为医科进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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